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二款规定“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监测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 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要求,新东路储备地块36亩项目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现对《新东路储备地块36亩项目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信息公示如下:
一、地块概况
新东路储备地块36亩项目位于天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东至规划绿地、 北至新东路、西至规划09号路、南至规划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13.081935°, 北纬27.845638°,项目总用地面积24168.77m², 地块规划为居住用地,原土地性质为农用地,处于待开发状态。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开展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 调查结论
调查表明:该地块历史沿革主要为农用地,该地块历史上存在土壤污染的可 能性很小,地块土壤环境状况可以接受,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活动可以结束,可作为居住用地。
三、 评审结论
调查报告符合《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 (HJ 25.1-2019)等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调查报告资料收集基本齐全,调查结论可信,专家组同意通过评审。